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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 第十一条规定: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,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,履行下列交通安全义务: (一)制定、落实本单位机动车使用、保养、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制度; (二)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; (三)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,应当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; (四)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。